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察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察检查
监察管辖范围:
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缴费单位的监察管辖范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进行监察;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察。
监察内容:
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对缴费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拟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
受理群众举报缴费单位的违法案件,并负责查处。
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每月相互通报制度。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未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形式,通报给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同样办法,将每月查处缴费单位违反规定情况于每月10日前以《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统计表》(附后)的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各项规定,根据《监察检查办法》的要求,认真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确保《监督检查办法》顺利实施。
在贯彻执行《监督检查法》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劳动保障局。
附表:
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
检查单位数
(户)
涉及职工人数
(万人)
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案件数(件)
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数
(户)
督促缴费单位依法申报单位数
(户)
督促缴纳养老保险费
督促缴纳失业保险费
督促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责令缴纳滞纳金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单位数
有关人员受处罚涉及单位数
罚款金额
强制执行处理决定和处罚单位数(户)
单位数
(户)
金额
(万元)
涉及劳动者人数(万人)
单位数
(户)
金额
(户)
涉及劳动者人数
(万人)
单位数
(户)
金额
(万元)
涉及劳动者人数
(万人)
单位数
(户)
金额
(万元)
甲栏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
1
国有企业
2
城镇集体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
4
港澳台投资企业
5
私营企业
6
股份制企业
7
股份合作制企业
8
事业单位
9
其他
10
补充材料
1、参加检查人数(人);2、接受有关社会保险方面举报数 (件);3、逾期未结案数 (件);4、结案率 %;5、责令改正单位数 (户)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 京劳监发[199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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