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审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1. 审理审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管辖
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理审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对违反职工安全卫生、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案件,按现行有关规定审理审批。
2. 审理审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程序
(1)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发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进行初步调查,并于2日内将调查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管领导。主管领导于2日内组织有关监察人员对案件集体审理,填写审理笔录,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需依法查处的,应登记立案。
(2) 对已登记立案的违法案件,监察机构主管领导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一般情况下,监察员应领导交办之日起2日内完成调查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材料,及查证所需的询问笔录等。对情况复杂的案件,经主管领导同意,完成查证时间可适当延长。
(3) 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应立即组织集体审理,并填写审理笔录。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按管理权限)处罚的,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 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向意给予处罚的案件,监察员应自知道处罚之日起2日内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5) 处罚决定书做出后的7日内,监察员应填写送达回执,经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时间。
(6)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既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监察员应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后的10日内,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经监察机构领导集体审理同意后的2日内,判用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主管局长审批。监察员自领导批准后7日内,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 监察员自违法案件处理终结之日起5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
(8) 监察员应自领导在结案审批表上签字后的1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3. 罚款审批权限
(1) 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批准。
(2) 处罚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含本数)的案件,由劳动保障局主管局长审批;
(3) 10000元以上的罚款,由劳动保障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参见《北京市劳动监察机构审理审批劳动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20日 京劳监发[199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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