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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企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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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租汽车企业年检时间安排

    考虑到出租汽车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每年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年检工作原则上从每年的12月份开始,至来年1月底结束,做到年检工作与出租汽车企业的运营资质年审工作相衔接。

    2. 年检的管辖

    首汽、北汽、北方、银建、万泉寺、新路等六家出租汽车公司的年检工作,直接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其他出租汽车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负责。

    3. 年检程序

    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年检工作的要求,在对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年检时,要给每个企业安排一定的自检时间。在各企业自检基础上,按照年检的重点内容和操作程序,逐项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真正达到规范其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目的。

    3.年检的重点内容

    (1) 出租汽车企业使用本市城镇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2) 出租汽车招用失业人员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 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其他单位富余职工时,富余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有关情况;

    (4) 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情况;

    (5) 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 年检的要求

    (1) 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职工人数未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企业需新增加职工时,不得再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工;对已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合同期满时终止其劳动合同。

    (2) 出租汽车企业凡未按照原市劳动局1999年第3号通告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履行缴费申报手续的,在对其进行年检时,一律限期7日内办完,逾期不办的或未办完的,年检一律不予通过,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凡未通过劳动保障年检的出租汽车企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审验部门在对其进行资持年审时不予通过。

    (4)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年检结束后,与其他企业的年检情况,一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

    [参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0日 京劳社监发[1999]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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