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监察
1. 组织方式
(1) 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局长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处牵头,社会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室传教育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共同负责专项监察活动的指挥和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市社保中心组成与个专项监察组,每组由3个人组成。根据市社会保中心担供的有关企业名单,对市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位企业,中央、军队驻京单位所属参加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有针性的专项监察。
(3) 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科(大队)和社会保险科以及各区、县社会保中心,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分别组成若干组。根据社保中心提借助的企业各单,对辖区内应该参加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
2、总的要求
(1) 专项监察的重点是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有重点,有目标的对一些企业实施有力度的专项监察,必要时,对一些重点单位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利用新闻媒介进行曝光。
(2) 各区、县要集中精力和人力,采取有力的组织形式,安排好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注意发挥街道监察人员的作用;根据市劳动保障局需要,对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科长(大队长)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题业务培训。
(3) 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科(大队)要加强与各区、县社保科和社会保中心的相互配合,各小组都要有社保中心和社保机构的业务人员参加,在具体监察活动中统一掌握政策口径。
(4) 各区、县要组成由主管局长参加的指挥小组,搞好统一指挥;处理好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搞好此次专项监察工作。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全市组织开展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 京劳监发[199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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