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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专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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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点监察单位

    (1) 建筑行业的重点用工单位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管理上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

    (2) 各类宾馆、饭店和招特所;

    (3) 中央和军队系统驻京单位的用工企业;

    (4) 近年新发展起来的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5) 所在地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

    重点监察单位的范围,各个时期不尽相同,如1998为流通领城内的商业企业;无线寻呼业企业;从严控制使用外地人员的星级饭店和宾馆;大专院校和有关军事单位的用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不同类型的重点用工大户。

    2、 重点监察内容

    (1) 按照规定和要求,符合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办理了申报使用外地务工的计划,有关务工人员是否办理了《北京市外业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2) 用人单位使用属于调剂工种(岗位)的外地务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是否按比例安置了下岗职工,符合使用要求的务工人员,是否办理了《就业证》。

    (3) 用人单位使用属于限制工种(岗位)的外地务工人员,按照规定和要求,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使用的务工人员是否办理了《就业证》。

    (4) 用人单位按收外埠培训实习学生,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了认定手续。

    3、 监察方式

    (1)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就业管理处组成3个监察小组,根据本通知提出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对中央、军队和市级建筑系统的重点用工单位进行监察。

    (2) 各区、县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就业管理科和职介中心派人参加,分别组成若干组,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中央军队和市属建筑企业除外),在监察方法上,各区、县可根据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分片、分地段集中拉网式监察。

    (3)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规定,对能够招用下岗职工的用工单位,要按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要求,通过监察让其进行腾岗;各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随同监察中,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条件,为其招用、输送下岗职工提供服务。

    4、 总体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协调好各部门的行动,把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搞好。

    (2) 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报导,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扩大专项监察和影响。对存在问题较多用工单位,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进行必要的新闻曝光。

    (3) 加强协调,严密组织。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做好内部科室的协调工作,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的,各有关机构,部门,应为其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搞好与所在区、县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对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专项劳动保障监察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 京劳社监发[199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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