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专项监察
1、 监察范围和内容
(1) 监察范围
此次监察,以对落实推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有重要影响的部分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在饮食、美容、美发、挥摩等服务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监察范围。
(2) 监察内容
此次专项监察,以本市公布的首批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做为重点内容。具体监察内容包括:
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工作的进展情况;
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规定工种从业人员的具体分布状况和已落实持证的具体情况;
企业目前对规定持证上岗工种开展培训、鉴定和对尚未持证上岗人员制定的相关培训、考核计划的具体落实情况;
用人单位执行"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岗位)"的落实情况;
在饮食、美容、美发、按摩等服务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规定工种范围内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2、 监察方式
(1) 市劳动保障监察处和职业技能开发处组成3个专项监察小组,根据本通知提出的重点单位和内容,主要负责实施对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2) 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职业技能开发机构,按专项监察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分别组成若干组,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3、 总体要求
(1) 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此次专项监察,对本市进一步推动本市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意义重大,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职业技能开发机构的密切协作,搞好本区、县专项监察的动员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2) 搞好培训,周密准备。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职业技能开发机构,对参加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开发业务培训,为今后继续开展此项工作打好基础。要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用工大户,实施有力度执法检查。
(3) 全方位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拓宽思路,不搞单打一。尤其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工大户,要把用工监察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监察一起进行。对没有办理使用外地务人员手续也没有落实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最高限额实施行政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他们提出的实际问题,要加强政策引导,不宜盲匆处理。
[参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对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情况专项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通知》(1999年10月13日 京劳社监发[199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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