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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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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范围

    治乱减负大检查覆盖全市,重点检查环保、建设、市政、技术监督、交通、水利、海关、工商、公安(含交管、消防)、国税、地税、房地产、供电、劳动保障、卫生等行业和部门。

    市、区、县属各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检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减负领导小组将对部分区、县和部门进行抽查。

    2. 检查内容

    (1) 是否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是否落实到企业。

    (2) 清理期间,有无变相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违反中央《决定》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的行为。

    (3) 落实国务院减轻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宣传工作的通知》的情况。

    (4) "三乱"方面的群众举报、信访案件查处情况。

    (5) 控制和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排序情况;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治理整顿情况;借国庆50周年之机向企业乱摊派等治理情况。

    (6) 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九个严禁"的情况。重点是严禁向企业强行订购刊物、音像制品;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7) 各区、县、各部门对治乱减负工作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收费许可证、收费监督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含银钱收据)、收支两条线、实行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实行情况。

    (8) 2000年治乱减负工作的安排布署。

    3、检查方法

    (1) 各区、县、各部门自查;

    各区、县、各部门的自查工作,要采取条条自查、块块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还可根据本地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检查。采取各种形式,如通过向企业暗访、座谈等,听取企业对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对减负工作成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审查收费项目、帐目、收费票据(含银钱收据),检查执收部门的执收依据和标准。

    (2) 市减负领导小组的抽查:

    市企业减负领导小组组成若干检查小组,由市有关部门领导带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参加,并邀请部分市政府特约监查员,对一些区、县和执法执收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抽查方法:一是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二是对执法执收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帐目、票据(含银钱收据)进行检查。

    检查小组与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对查出的问题交换意见。

    具体抽查时间及单位,由市减负领导小组决定。

    (3) 由市委工业工委、商贸工委、建委、外经贸委等组织部分企业,与市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共同听取对本市企业减负工作和重点行业、部门的反映。

    4、工作要求:

    (1) 各区、县、各部门对这次检查工作要加强领导,各级负责,一级查一级,层层抓落实。法乱减负检查工作要统等安排,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 必须查纠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刁难企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乱收乱罚的费用,要退还给企业,不能退还的,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3) 各区、县、治乱减负工作机构的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同,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过检查、找距、补漏洞,坚决把中央《决定》贯彻落到实处,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 京劳社法发[1999]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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