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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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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翻译。指受托从事出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

     15.审搞。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17.雕刻。指代客户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8.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经纪服务。指纪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参见: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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