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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特种劳动防护品的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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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管理办法

    1.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对北京地区生产23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进行初审。

    纳入登记范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称

    1. 安全网;2.安全帽;3.安全带;4防毒面具面罩;5.防毒面具滤毒罐;6.防尘口罩;7.电焊面罩;8.电焊护目镜;9.防冲击眼护具;10.胶面防砸安全鞋;11.防静电导电安全鞋;12.皮安全鞋;13.阻燃防护鞋;14.防酸工作服;15.防静电工作服;16.耐酸碱鞋;17.防刺穿鞋;18.绝缘皮鞋;19.低压绝缘胶鞋。

    2.各有关企业在初审前,其产品必须经北京或武汉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心站检验测试,并持有产品合格证明。

    3.……凡初审合格的企业,可以向劳动部申请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今后,凡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能生产23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初审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北京市劳动防护检测检验所联系。

    (二) 23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品名

    1. 安全帽;

    2. 过滤式防毒面罩;

    3. 安全带;

    4. 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5. 安全网;

    6. 防静电导电安全鞋;

    7. 长管面具;

    8.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9. 防冲击眼护镜;

    10. 防静电工作服;

    11. 防酸工作服;

    12. 防静电手套;

    13. 防酸手套;

    14. 防噪声护具;

    15. 防尘口罩;

    16. 炉窑护目镜和面罩;

    17. 皮安全鞋;

    18. 阻燃防护服;

    19. 防酸碱鞋;

    20. 胶面防砸安全鞋;

    21. 防穿刺鞋;

    22. 绝缘皮鞋。

    23. 低压绝缘布面胶底绝缘鞋。

    注:序号1-14产品由北京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检验。

    序号15-23产品由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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