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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院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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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部院校的人员编制,按照院校的类型、培训要求和规模确定:

  1.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发【1983】87号文件要求建立的管理干部学院,教职工与学员比例为一比三左右。

  2.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规模相当的省属大城市)建立的干部学校,入校学员文化程度、学制、课程设置接近管理干部学院要求的,教职工与学员比例为一比三点五。以轮训为主的干部学校,教职工与学员比例为一比四。

  3.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市(地)建立的干部学校,教职工与学员比例为一比四点五左右。

  4.教学人员(不含教学辅助人员)应占干部院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地区及地处城市远郊区的院校,人员编制总数可增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四、干部院校因教学需要而设的实验工厂等,其人员编制单列,按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配备。

  五、干部院校中长期病休、离职学习人员的编制,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院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教【19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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