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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外来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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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来劳动力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具有本市城镇或农业户口的劳动者。

    2.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及办理《就业证》的权限划分:

    (1)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及外省(市)驻京单位和外商及台港澳独资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2)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的区(县)属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3)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县)劳动局交办的办理《就业证》工作。

    (4) 外商及台港澳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按其中方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及办理《就业证》。

    3.用工单位须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每年申请招聘外来劳动力的计划。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1) 用工单位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分别到有管辖权的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

    (2)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接到计划后,5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① 属于市劳动保障局当年发布的《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通告》中"允许"的工种,批准使用并开具《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

    ② 属于《通告》中"调剂"的工种,对用工单位达到规定的安置本市城镇人员比例的,批准使用,开具《通知书》;对未达到比例,但生产经营特殊需要招聘外地工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交主管处(科)长审批。

    ③ 属于《通告》中"限制"的工种,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招聘外地工的,用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处,由主管处长审批。

    ④ 对未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应告知用人单位原因。

    4.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指定的其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1)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文件;

    (2)招工简章;

    (3)证明招工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件;

    (4)招工人员的委托代理书。

    5.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人员,实行招收、培训、进京、离京的全过程管理。

    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并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6.用人单位招收外地人员后,必须持下列文件、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1)招用外地人员的批准文件;

    (2)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3)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4)被招用人员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5)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发《就业证》:

    (1) 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2) 身体健康:

    (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 具备与本岗相适当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5) 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8.《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本市务工的保法凭证。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地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

    9.《就业证》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注册。《就业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进行年度注册或者登记事项与持证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就业证》无效。

    10.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从事技术性岗位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11.用工单位应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外地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

    12.有关法律责任如下:

    (1) 对招用无《就业证》或者无效《就业证》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未按劳动行政机关批准的工种或者未按《就业证》登记的工种使用外地来就务工人员的,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涂改、转借、冒用《就业证》的双方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就业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没收非法《就业证》。

    以上违法行为和责任,由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的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和追究。

    参阅文件: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件》(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4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12号令,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第2号令1998年4月6日)第二条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1998年5月5日)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1999年9月14日)第二条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1999年10月22日)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规定》(京劳险发[1999]99号,1999年5月17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35号,1999年2月23日)

    《关于规范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2000]3号,2000年1月5日)。

补充内容:

    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的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LD002-1-2002(北京行审A类劳动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依据:

     1、《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第81号公告)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辖区内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本辖区用工计划,填写并上报《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汇总表》(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四条)

     (二)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等19家中央及市属集团公司及事业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用工情况,填写并上报《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汇总表》(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标准:申办人员提交的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失业保险)处外来务工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填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交申办人。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享有的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退还申办材料,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当日完成。

     二、 审定

     (一)审定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六条):

     (1)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

     (2)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职业;

     (3)具备向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4)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

     (二)工作标准

     1、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办事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失业保险)处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人;审批文书按要求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并制作批准文书。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退还申办材料,并报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汇总表

      

    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的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LD002-2-2002(北京行审A类劳动002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第81号公告)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4号)

    审批收费依据:《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涉)字(90)第006号

    审批总时限:一次办理50人以内的3个工作日;50人以上的5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用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九条):

    1、经市劳动保障局审定的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批准文件;

    2、被招用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

    3、外地务工人员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4、外地务工人员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5、外地务工人员中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标准:申办人员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介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填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是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退还申办材料,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 审定

    标准:

    1、申办人员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六条):

    (1)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

    (2)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职业;

    (3)具备向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4)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

    3、外地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十条):

    (1)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2)身体健康;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5)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人。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即时作出批准决定,转入收费和证件核发程序,并告知申办人办理交费和领取证书手续。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员,退还申办材料,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收费、核发

    (一) 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职介中心财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收费。

    对经审定人审批同意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的,以每个就业证工本费5元的标准签收支票或者收取现金,开具收据。

    时限:即时

    (二) 核发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外地务工人员就业证,并进行归档。

    对经审定批准,并且已经按照规定交纳就业证办理费用的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并作好发放登记。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

    时限:一次办理50人以内的1个工作日;50人以上的3个工作日。

    附件:

    1、《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略)

    2、《行政审批申办材料接收凭证》

    3、《行政审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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