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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须征收管理服务事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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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近郊区管理服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市场价局,由物价局和财政局审批。

    2.管理服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外地来京人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经市劳动局批准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

    3.管理服务费由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按《暂住证》核定的暂住期限一次交纳;也可由用人单位代为交纳,用人单位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或按季度交纳。

    4.免收管理服务费的范围如下:

    (1) 中央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 矿山井下、煤炭、纺织行业及环卫系统招用大生产一线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3) 工业企业招用从事冶炼、铸造、翻砂、炼焦、炉前辅助工、大胎硫化工等工种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5.减半征收管理服务费的范围如下:

    (1) 经批准成建制、有组织进京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2) 公路、铁路、运输及粮食部门招用的从事装御、搬运、倒码等工种的外来务工人员。

    (3) 农、林、牧、渔等行业招用的生产一线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4) 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招用的生产一线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5) 公安部门组建的经济警察和保安公司。

    6.用工单位应支付《就业证》的工本费5元/本和招工费3元/人。

    参考文件: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京劳就发[1996]82号,1996年4月3日)

    《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3号,1996年4月3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京政办发[1995]101号,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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