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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文体、艺徒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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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然而,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可按特别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应携带招用人员申请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招聘合同书,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于5日内给予申报单位答复,并且不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被招用的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保证他们依法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参阅文件: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81号令,1991年10月17日)

    《关于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0]126号、20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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