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取暖锅炉工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人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持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公函,直接到选定的本市郊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手续。
(2)用人单位需要从外地招用农村人员的,单位地处远郊区县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局审批;单位在近郊区和市区的,须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3)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村冬季烧取暖锅炉工,下一年度取暖期仍需要的,可以予约,无须再办审批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执行予约合同,可在下一年度取暖期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4)用人单位应与取暖锅炉工签订劳动合同。招用的司炉工还须具有本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认定的专业证书,并在点火期前半个月组织他们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和规章制度教育。
参考文件:
《关于简化招用冬季取暖锅炉工手续的通知》(京劳计发字[1992]375号,199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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