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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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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残疾人员是指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2)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员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员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人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员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的人员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员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须在每年年底前,应向市、区(县)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安排残疾人员就业人数等情况。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员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确定一次。对应缴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部分,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5)用人单位有特殊原因需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6)自愿就业的残疾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员管理部门办理求职登记。

    (7)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员,应到市、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该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单位的情况向其推荐残疾人员。

    (8)对确定招聘的残疾人员,须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9)用人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时,应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持介绍信、法人执照副本),办事人员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劳动合同书,招聘花名册及下列材料:①残疾人员的户口;②《残疾人证》;③市、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县的残疾人失业证明。

    (10)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招聘花名册》到残疾人员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管理部门或特殊教育学校办理档案提取手续。

    参阅文件: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1994年6月20日)

    《关于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52号,19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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