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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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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首先应对纳税人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对其所得区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之后,分别减除费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减除800元标准费用

     对中国居民的境内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800元的标准费用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月减除800元标准费用的基础上,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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