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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聘范围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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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3) 未依法解除家庭服务合同的家庭服务员。

    (4) 现役军人。

    (5) 未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人员。

    (6)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招聘的人员。

    参阅文件: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184号,1996年7月25日)

    《关于转发〈关于严禁擅自招聘录用军队现役干部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06号,1994年9月8日)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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