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转军人的安置
这类人员的安置规定主要有《退休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年12月13日,国发[1999]27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中发[2001]3号)和《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北京市也是按照这些规定对复转军人进行安置的。另外,《北京市实施〈退休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第4号令)也有相应规定。
因自谋职业或其它原因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而需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复退军人档案的移交、接收有关事项如下:
1.复退军人包括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三类人员。
2.复退军人档案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档案材料请单》及《档案转移通知单》。
(2)自谋职业申请书。
(3)入伍前的档案材料:是学生的,应有相应学历证明;是职工的,应有《招工审批表》或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4)服役期间的材料:《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军队干部复员审批表》;服役期间(含待安置期间)受过处罚的材料。
(5)其他材料。
3.档案移交程序
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派人持介绍信将复退军人档案在作出转档决定20日内转往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被批准自谋职业的,转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按有关政策政府不负责安置的,转至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人员管理。
4.档案接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接收档案,经审核、档案材料不全,由市、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缺损原因出具证明后,再行接收。
参阅文件:
《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20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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