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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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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按照《暂住证》核定的暂住期限一次缴纳,也可以由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代为缴纳。用人单位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缴纳。

    1. 向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必须执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该谁收的谁收,凡属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区、县属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外管办")负责征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征收。各街道、乡镇"外管办"不得征收应由市劳动局征收的费款。

    2. 凡属市劳动局批准的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市属单位、大专院校及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征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二) 凡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使用,并按下列程序缴纳管理服务费。

    1. 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时,出具区、县劳动局开具的《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并按核准的征收类别、人数、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派出所向用人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在《通知》备注栏及《暂住证》上加盖收费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 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在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时,需提交市劳动局开具的《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派出所凭此《通知书》只办理《暂住证》,不收管理服务费。用人单位在到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按核准的类别、人数、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向用人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在《通知书》备注栏及《外来人员就业证》上加盖收费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三) 各街道、乡(镇)"外管办"向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征收的属于市劳动局征收的费款,一律由所在区县"外管办"收缴,上交市"外管办"由市"外管办"转交市劳动局。

    市劳动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外管办"征收的管理服务费,要分别定期上缴市财政和区县财政,用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四) 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对象是: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外地来京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不得征收管理服务费。

    (五) 免收管理服务费的范围:

    1. 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

    2. 中央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劳动部门允许使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3. 矿山井下、煤炭、纺织行业及环卫系统招用的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4. 工业企业招用的从事冶炼、铸造、翻沙、炼焦、炉前辅助工、大胎硫化工等工种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5. 根据规定,在其他免收管理服务费的行业、工种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六) 减半征收管理服务费的范围

    1.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成建制施工队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2. 农村牧渔等行业招用的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3. 公路、铁路、运输及粮食部门招用的从事装卸、搬运倒码等工种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4. 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招用的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5. 公安部门组建的经济警察和保安公司中招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6. 根据规定,在其他减收管理服务费的行业、工种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的通知》(1996年4月3日 京劳就发[1996]82号)、《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3日 京劳就发[1996]83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市外管办《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5月22日 京劳就发[199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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