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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应税所得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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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计税率。税率表见下页: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差额比例税率。

     1.一般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差额比例税率。

     2.特殊规定:

     (1)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

     (2)北京市对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1997年9月11日,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具体规定:

     每次取得劳动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按预征率3%全额计税。

     3.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四)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差额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在40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额适用20%税率。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全额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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