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一)雇佣单位计税时减除费用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派遣单位计税时不再减除费用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上缴部分可以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缴的,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例4]北京市王先生是在某外商企业投资企业工作中的中方雇员,派遣单位月支付工资收入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月支付工资收入3000元,赵某自行申报时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雇佣单位应扣缴税额=(3000-1000)×10%-25
=175(元)
派遣单位应扣缴税额=1000×10%-25
=75(元)
应补缴税款=[(1000+3000-1000)×15%-125]-(175+75)
=75(元)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