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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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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雇佣单位计税时减除费用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派遣单位计税时不再减除费用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上缴部分可以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缴的,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例4]北京市王先生是在某外商企业投资企业工作中的中方雇员,派遣单位月支付工资收入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月支付工资收入3000元,赵某自行申报时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雇佣单位应扣缴税额=(3000-1000)×10%-25

     =175(元)

     派遣单位应扣缴税额=1000×10%-25

     =75(元)

     应补缴税款=[(1000+3000-1000)×15%-125]-(175+75)

     =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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