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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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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参见: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

     [例5]刘先生是北京市一家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雇员,同时又负责该外商企业在国外的某项业务,刘先生经常往返于国际国内,境内和境外分别按月支付工资。境内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境外月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元,刘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境内应纳税额=(5000-1000)×15%-125

     =475(元)

     境外应纳税额=(8000-4000)×15%-125

     =475(元)

     境内境外应纳税额合计=475+475

     =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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