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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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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数月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的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参见:1996年11月13日国税发[1996]206号)

     [例6]北京市某纳税人2001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700元,当月取得年终奖金3000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应纳税额=(3000+700-1000)×15%-125

     =280(元)

     [例7]北京市某纳税人2001年12月取得工资3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奖金5000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1000)×10%-25

     =7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5000×15%-125

     =6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75+62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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