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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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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按12个月平均计算出每月应纳的税款,再乘以12,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

     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参见:1996年6月20日国税发[1996]107号)

     [11]北京市某公司经理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年终取得效益收入96000元,单位应如何代扣代缴经理的个人所得税?

     答:(1)每月应预缴税款=(2000-1000)×10%-25

     =75(元)

     (2)全年已预缴税款=75×12=900(元)

     (3)全年收入=2000×12+96000

     =120000(元)

     (4)月平均应纳税额=(120000÷12-1000)×20%-375

     =1425(元)

     (5)全年应纳税额=1425×12

     =17100(元)

     (6)全年应补缴税款=17100-900

     =1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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