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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告行业承揽业务人员、企业供销人员提成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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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人销售、承揽广告取得的提成收入,按下述办法计税:

     (一)凡个人收入实行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办法的,上述提成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消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人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等)

     (二)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本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若为非本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税。

     (三)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北京市规定可暂按提成收入扣除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京地税个[1998]43号)

     [例12]北京市某企业对供销人员的工资进行改革,按销售收入提成支付个人工资,有关的销售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2000年3月销售人员甲取得提成收入10000元,甲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供销人员甲的收入应按工薪所得项目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30%)-1000

     =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

     =825(元)

     [例13]北京市居民乙不是某企业员工,2001年5月推销该企业产品取得提成收入10000元(有关的销售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乙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乙为非某企业员工,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30%)×(1-20%)

     =560(元)

     应纳税额=560×20%

     =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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