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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所得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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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律师事务所中所雇佣的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可比照特殊行业的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办案结算当月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参见:京地税个[1994]187号)

     (二)若律师按比率提取的分成收入中包含有办案经费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可按律师取得当月分成收入最高不超过30%的办案经费扣除,若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支出费用,不得再单独扣除办案经费。

     (三)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参见:2001年2月5日京地税个[2001]63号)

     [例14]王律师在北京市明光律师事务所任职,每月工资2000元,事务所规定,以办案提成的收入作为奖金,办案过程中的费用自理。2000年5月份,王律师取得第一笔办案提成收入12000元。请问,该事务所应如何代扣代缴王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答:每月应按实际支付工薪所得情况预缴税款。

     (1)每月无提成收入时:

     应预缴税款=(2000-1000)×10%-25

     =75(元)

     (2)有提成收入月份:

     5月份预缴税款=[2000+12000×(1-30%)-1000] ×20%-375

     =1505(元)

     (3)全年应预缴税款=75×11+1505

     =2330(元)

     (4)平均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12+12000)÷12-1000

     =2000(元)

     全年应纳税款=(2000×10%-25)×12

     =2100(元)

     (5)应退税款=2330-2100

     =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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