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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武装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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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军队(武装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而后逐级上缴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参见:1996年2月14日财税字[1996]14号)

     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参见:1996年5月23日国税发[1996]87号)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见:1996年3月14日后财字[199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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