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作为计税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起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三)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9月23日国税发[1999]178号)
[例15]2001年北京市电器厂进行企业改革,职工李阳在本厂工作15年,被单位解聘,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2万元,单位另外按规定为李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2000元,单位应如何代扣代缴李阳个人所得税?(北京市200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5600元)如果李阳在本企业工作5年,单位应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答:(1)李阳被单位解聘,实际取得收入120000+2000
=122000(元)
(2)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3)北京市200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5600元。
3倍工资=15600×3=46800(元)
(4)超3倍部分计税:
应纳税额={[(120000-46800)÷12-1000] ×20%-375}×12
=7740(元)
(5)若李阳在本企业工作5年:
应纳税额={[(120000-46800)÷5-1000] ×20%-375} ×5
=11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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