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实物福利的计税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
(二)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5年6月22日国税发[1995]115号)
[例17]某外企公司为激励员工积极工作,2000年8月对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且无住房的员工购买了商品房两套,每套价值30万元。按公司规定,凡在本公司工作满15年者,职务在经理以上者,即可拥有住房的所有权,部门经理乙在本公司工作10年,分到上述住房一套并领取了房产证,单位应如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经理乙月薪10000元)
答:应纳税所得额=300000÷(5×12)+10000-1000
=14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14000×20%-375
=2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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