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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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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公经费

     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如果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80年11月24日[80]财税字第189号)

     (二)定额发放住房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每月或定期支付“搬迁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7年4月9日国税发[1997]054号)

     (四)安家费

     对于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0年10月30日国税函发[199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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