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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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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教专家从几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一人在我国几个单位取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同一项目,应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同一项目的,应分别计算征税。

     (二)享受免费“三包”经济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外国来华的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按(80)财税字第189号文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即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驻华通讯社记者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规定

     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四)美国大使馆三秘兼职所得的计税规定

     美国大使馆三秘在美国大同太平洋贸易公司驻京办事处兼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80年11月24日[1980]财税外字第48号、[80]财税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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