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察
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程序
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经济检查程序进行。
(1)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制定年度或专项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
(2)市、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2人共同进行,须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授权,接受委托抽检任务的质检机构,其工作人员(2名)执行任务时,须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委托抽样通知单》和《工作证》。
(4)检查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时,须填写《监督抽样登记表》;抽取的样品经包装加封后,一般由企业送指定质检机构。卦条由市劳动行政机关统一印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检验合格的,向其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发售《安全鉴定合格证》(以下简称《安鉴证》)。
2.《安鉴证》的发售与监控
《安鉴证》的式样、印刷、发售由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确定和审批。天津市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暂时负责对所检产品《安鉴证》的承诺和发售工作。
(2)凡未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天津市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的企业,不能申购《安鉴证》。对未经监督检验或只做委托检验的产品也不发售《安鉴证》。
(3)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外地购买《安鉴证》。更不准私自印制,一经发出要予以查封;对伪造《安鉴证》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的工作原则
(1)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授权,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要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查验收的质检机构《质量管理手册》,规范检验人员的行为和检验程序。不得从事与检验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弄虚作假,以确保质检机构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3)承担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认可;对检验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全项检测,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受检单位和报送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
(4)检测检验费,按检验项目累计收取,并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参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和加强安全证管理的通知》(2000年5月9日 津劳办[2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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