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构职责
1.对新颁布的劳动保障法规,执法机构应在发布后20日内提出实施方案,将现定的责任分解到执法人员。
2.执法机构应制定各自的执法责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岗位管理,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程序。
执法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依据的劳动保障法规;
(2)执法项目;
(3)执法人员;
(4)执法目标(时限、质量要求等);
(5)保证措施;
(6)监督机制。
3.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度,经法制机构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核,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公布实施。
4.劳动法规由两个以上执法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由法制机构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将执法责任事前分解,明确分工。有关执法机构执法中应密切配合,不得推诿。
5.执法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行政许可、审批、确认、检查和处罚、复议等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6.对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的重林行政处罚案件和重要的管理事项,由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后,提交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相对人减轻、暂缓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须报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
7.执法机构执法时应当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进行,不得以执法机构名义从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
8.执法机构执法时,应当依法进行,超越劳动保障法规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无效。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行为进行投诉和申诉的,执法机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受理。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期限要求外,应在60日内办理,不能如期办理的,须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10.执法机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外义务,不得对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
11.法制机构应当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和行政投诉,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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