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取得奖金的计税规定
(一)数月奖金
1.数月奖金不包括按月发的奖金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数月奖金不再减除费用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参见:1996年10月14日国税发[1996]183号)
[例18]某外籍专家在外企服务公司任职,每月工资18000元,每月奖金2000元,12月份发放年终奖60000元,该专家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月工资应纳税额=(18000+2000-4000)×20%-375
=28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60000×30%-3375
=14625(元)
12月份应纳税额=14625+2825
=17450(元)
(二)来华后与离境前的奖金
1.劳务发生地原则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
2.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
对于外籍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确定中国纳税义务。
3.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
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职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见:国税函[1997]546号)
(三)到华当月与离华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奖金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
2.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国税外函[1997]61号)
3.取得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奖金,应按月全额计税。
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奖金,应全额按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不再按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参见:1999年5月4日国税函[1999]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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