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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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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自行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劳动部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清理执法机构确定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 未经市政府确认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进行行政处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的各类执法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劳动保障局的名义。

    3.在当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未对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已经委托的要依法收回委托。

    4.执法机构在部门内部其他管理机构设立的兼职执法人员在进行业务管理工作时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执法机构反映,并与执法机构的专职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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