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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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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市政府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应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机构与决定处罚机构,理顺执法关系,完善内部制约机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行政首长做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把关工作,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为正确实施这项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对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对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一项制度。行政处罚规定听证的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市政府规定听证工作要本着处罚机构与听证机构分离,听证机构相对超脱的原则,由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并对较大数额罚款提出了界定比例。劳动部也将就听证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待市政府和劳动部听证规定公布后,我市将制定具体的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3.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国务院正在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市政府对行政执法经费提出明确要求,以切实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在有关具体规定出台后,我们将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4. 程序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市劳动保障局已经制定的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重点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告知和当事人陈述、申辩工作,在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二是各类执法机构都要使用市劳动保障局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各类执法机构都要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统一的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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