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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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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得性质的认定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生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有关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

     (二)计税方法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8年1月23日国税发[1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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