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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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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参见:1994年6月30日国税发[1994]148号)

     [例19]某外商投资企业职员麦克西,来自美国,今年4月来华工作10天,因工作不适应即离境回国,企业支付工资20000元,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其个人所得税?

     (1)月应纳税额=(20000-4000×20%-375

     =2825(元)

     (2)4月份10天工作应纳税额=2825×10÷30

     =941.67(元)

     (二)由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凡其工资是由境内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一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税额=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参见:1995年3月23日国税发[1995]125号)

     [例20]某外企公司总经理美籍华人林力,同时兼任美国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工资薪金由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分别支付。2002年6月,林在中国境内工作18天,在美国工作12天,取得工资薪金分别为49200元和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200元),林力6月份在境内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林力作业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个月中分别从境内、境外取得工资薪金,应合并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对其从美国公司取得所得的属于在美国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

     全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49200+49200

     =98400(元)

     全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应纳税额=(98400-4000)×40%-10375

     =27385(元)

     林力6月份在中国境内工作18天应纳税额=27385(1-49200/98400×12/30

     =27385×(1-0.2)

     =21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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