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税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税后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这种情况在计算税款时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税规定
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自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税率表一(表1-2)中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的“不含税级距”部分;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税率表一(表1-2)中“含税级距”部分。
[例21]某公司外籍雇员许明月薪20000元,工作协议书约定,许明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公司应为许明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0-4000-375)÷(1-20%)
=19531.25(元)
应纳税额=19531.25×20%-375
=3531.25(元)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税规定
1.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含税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2]某外企公司雇员杰克月薪20000元,双方签约公司每月负担杰克个人所得税2000元。公司应如何计算杰克的个人所得税?
答: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4000
=18000(元)
应纳税额=18000×20%-375
=3225(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工资的一定比例的应纳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3]某外企公司外籍职员安娜月工薪收入20150元,合同约定公司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40%的部分,安娜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1)应纳税所得额=20150-4000-375×40%/1-20%×40%
=20150-400-150/1-0.08
=16000/0.98
=16326.5(元)
(2)应纳税额=16326.5×20%-375=2890.3(元)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款的计税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工资=雇员取得的工资-原居住国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参见:1996年11月8日国税发[1996]199号
[例24]某外企公司美籍职员甲,月薪20000元,按美国税法计算,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该公司负担超过甲在美国应纳税款的部分,甲在中国应纳税款的计算:
(1)不含税工薪所得=20000-2000
=1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0-4000-375)÷(1-20%)
=17031.25(元)
应纳税额=17031.25×20%-375
=3031.25(元)
职员甲每月应纳税额3031.25元;
公司为职员甲负担税款
3031.25-2000=1031.25(元);
职员甲本人负担2000元。
(2)如果职员甲在美国应纳税6000元,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甲收入减除费用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甲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不含税工薪所得=20000-6000=1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4000-4000-375)÷(1-20%)
=12031.25(元)
因为,1231.25<(20000-4000),这时计算方法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4000
=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375
=2825(元)
公司应代扣代缴职工甲个人所得税2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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