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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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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扩大办学规模

    提高培训质量

    运用计算机管理和教学

    加强招生广告的审查和管理

    实行年检制度

    (一)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从2002年起,各类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通过鉴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未通过鉴定的,发放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今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取得结业证书的人数,将做为评估培训机构的主要依据,并做为参加职业培训示范单位和推荐单位评选的重要条件。

    (二)扩大办学规模。

    各培训机构要面向市场,贴紧经济,选准项目,体现特色,扩大规模。要通过市场,优胜劣汰,鼓励办学单位向大规模、高层次、集团化方向发展。从2002年起,对培训机构年培训量低于200人的,第一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第二年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年培训量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结业证书人数为准)。

    (三)提高培训质量。

    各培训机构在培训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保障部统一教材进行教学,要保证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教学课时不“缩水”,严禁“缺斤短两”。要使学员在培训中真正学到职业技能,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四)运用计算机管理和教学。

    2002年上半年,各培训机构都应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从下半年开始,各培训机构的培训花名册、鉴定花名册一律实行计算机网上传输。同时,对于部分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理论考核试行计算机考试。各培训机构应创造条件,使学员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方法。

    (五)加强招生广告的审查管理。

    各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范围、内容拟定招生广告,不得做不切实际的承诺和夸大其词的宣传。招生广告发布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规定》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审查。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六)实行年检制度。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并履行申报手续。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应按照《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中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视为自动停办,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在媒体上公告。

    [详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2002年12月30日津劳办[20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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