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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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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1.分月预缴换算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416.67元的部分 5 0

2超过416.67元至833.33元的部分 10 20.83

3超过833.33元至2500元的部分 20 104.17

4 超过2500元至4166.67元的部分 30 354.17

5 超过4166.67元的部分 35 562.5


     2.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月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预缴税款

     (二)收入总额与扣除相关费用的具体规定

     1.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3.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4.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5.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6.个体户将其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7.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8.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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