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额定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北京市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定额定率征收。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1.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工体工商户,均按北京市税务机关机关核定的营业收入额为个体工商户月经营收入额。
2.根据所辖区、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地点、环境、规模、设施、类型、收费标准等实际情况,依照已核定的最低至最高征收率中选择趋于合理的征收率进行核定。
3.根据各区、县局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等客观现状,依照“征收率表”最高征收率可再向上浮动1~4个百分点。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的行业,超出“征收率表”中列举行业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征收率表”中相近行业核定。
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行业(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6.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报区、县局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征收率表”确定的征收率计征。
7.凡按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8.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额(结算额)×适用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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