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应纳税额的计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所得,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7年8月6日国税函[1997]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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