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建筑施工人员包括我市建筑施工单位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外省市施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首先在国家和我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电工、电焊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架子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砌筑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混凝土工、钢筋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等职业(工种)中进行,逐步扩展到木工、瓦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等职业(工种)。
2.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结合就业准入工作与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在建筑施工人员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建筑施工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要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鉴定规范和统编的教材进行。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初、中级技能培训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组织实施,高级技能培训应将"花名册"、教学计划等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进行。
4.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试题由"中心"统一安排,考评员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推荐,并报"中心"审核,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组织。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5.施工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费用要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从低掌握。
6.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要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施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并不断完善鉴定办法,确保鉴定质量。同时,要积极指导、鼓励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施工企业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
7.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流动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实行就业准入的监督检查。对违返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要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摘自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建筑施工人员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职技[1999]379号(19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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