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证书
1.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的实施工作,负责劳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
2.申请条件和程序
(1)凡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经济(企业)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他管理人员,工作满一年,可以申请资格。
(2)用人单位招用、聘用劳动管理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3)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从事劳动管理工作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至少两人);
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4)尚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已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劳动管理,但不得自行行使劳动管理权力。
(5)用人单位申报资格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座落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有关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定。
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的劳动管理人员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申报资格时直接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6)申请资格时应提供申请资格人员的下列资料:
①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②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③工作简历;
④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资料。
3.资格培训
(1)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劳动经济管理专业基础理论;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措施;劳动就业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工资规定;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动监督检查规定等项内容。
(2)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编写资格培训教材。
(3)申请资格的人员可以参加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也可以自学。
4.考核与发证
(1) 取得资格必须经过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门考核。
(2) 市劳动行政部门建立资格者考核试题库。考核内容不超过试题库的范围。
(3) 劳动管理实行资格证书制度,资格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发。
(4) 资格证书年度注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未经年度注册的资格证书无效。
(5) 具有劳动经济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劳动管理工作满二年以上的人员、连续从事劳动管理工作六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人员,申报后,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系统培训,不需考核,直接发给资格证书。
(6)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安排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劳动管理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确需调整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7) 资格证书列入劳动年检,用人单位接受劳动年检时,应当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资格证书。
5.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未达到规定的资格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劳动管理工作中实施了劳动管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3)劳动管理人员已经取得资格,本单位又发生劳动违法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年检时在资格证书中注明违法情况。
五年内三次注明违法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回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收回劳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4)对取得资格后又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未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和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强化培训,对被收回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发回资格证书。
以上摘自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的通知,津劳法字[1997]299号,1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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