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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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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参见:京地税个[1997]413号)

     [例5]北京市某装饰、装潢公司,3月5日与一个客户签订合同,为其一套三居室进行装修,临时从社会上聘请了甲、乙、丙三名技工,分别支付劳务费900元、800元、5000元。按照合同7天内装修完工。问:该公司应如何扣缴三名技工劳动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甲应纳个人所得税=900×3%=27(元)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800×3%=27(元)

     丙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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