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所得的计税规
对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参见:1997年7月21日财税字[1997]103号)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