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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所得的计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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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参见:1997年7月21日财税字[199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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