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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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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5%的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时不执行按预扣率3%计税办法。

     (参见:1998年3月4日京地税个[1998]105号)

     [例6]刘某为境内某保险公司的营销员(非雇员),2001年12月取得承揽保险业务提成收入8000元,公司已按其收入额扣缴营业税440元(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该保险公司应如何扣缴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答:刘某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440)×(1-50%)×(1-20%)

     =5140(元)

     应纳税额=5140×20%

     =1028.16(元)

     如果刘某为公司雇员,其提成收入则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且不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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