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频道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HR知识库 | 劳动保障 专题汇总 | 热点评论 | 新劳动法 | 会员注册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人力资源管理师专题
法 律 库 | 劳保数据 | 在线咨询 | 案例分析 案例研讨 | 资料下载 | H R 论坛 | 会员登陆 企业咨询 | 红海公司 | 人力资源管理人学会

招聘本市城镇人员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一)用人单位招聘城镇人员须知

    1.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需要进行登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

    3.用人单位在劳动岗位空缺需要招工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求职信息。

    4.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向求职者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性的证明材料,如实介绍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情况。

    5.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的招工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 招工的岗位、数量和条件;

    (3)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 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5) 需要发布的其他内容。

    招工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发布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未经核准的,不得发布。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招工后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7.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但是,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8.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聘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2.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3.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或者扣押求职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财物或者证件,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五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阅文件: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0年9月14日,津人发[2000]14号)




★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奖惩制度
  • 招聘本市农村劳动力
  • 员工违纪的类型
  • 招用流动人员的规定
  • 劳动者应聘的条件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任何包含于或经由本网站,或从本网站链接、下载,或从任何与本网站有关信息服务所获得的信息、资料或广告,目的是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社会公众,不声明也不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正确性或可靠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通过我们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们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们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以上声明之解释权归中国劳动咨询网所有。
    劳动保障法律综合标准
    About 51Labour - 人才租赁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