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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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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业演职人员从事影视拍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税规定
中国劳动咨询网
http://www.51Labour.com/
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11月16日国税发[1994]106号)
[例7]台湾歌手刘某,应某省文化部门邀请,于6月份来该省举办3场个人演唱会,每一场演出收入10万元,问:台湾歌手刘某应如何纳税?
答:演员、运动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报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有额=100000×3×(1-20%)
=240000(元)
应纳税额=240000×40%-7000
=8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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